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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女明星搭計程車與司機爆發口角,最後演變成街頭鬥毆,雙方被依傷害、公然侮辱等罪起訴,全案經歷警局、區公所、法院三度調解均破局。台北地院首度開庭審理時,法官確認李女仍有和解意願,但因司機請假,故諭知下次僅傳訊司機,若他還有和解意願,將安排第四次調解,否則就會針對起訴事實進行審理。


調解是什麼?

江湖上常見的「喬」事情,是讓兩方坐下來談,談出一個你情我願、各取所需的解決方式,使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在法律上,其實也有一個跟它相近的解決紛爭方式,那就是「調解」啦。

調解是一種訴訟外紛爭解決的機制,是指在訴訟進行前,或是先暫停訴訟程序,另外開啟調解程序的情況下,透過中立第三人協助(例如法院、調解委員會的會員),使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以互相可以接受的方案解決其間的紛爭。

用調解來處理有什麼優點?

透過調解解決紛爭遠比打官司還要經濟實惠,因為只要當事人在調解時喬得攏,當下他們的紛爭就可以解決了,但是打官司就不一樣了,訴訟程序的進行通常必須耗費相對長的時間,且在此期間內,無論自願與否,勢必投入相當大的心力、財力。兩相比較下,調解可以節省相當多的時間、費用、力氣,經濟又實惠。最重要的是,調解制度是讓雙方當事人得以自主、自決地解決他們的紛爭,比起法院作成之裁判,更能滿足當事人真正需求。

什麼事件或案件可以調解,或是什麼事件或案件必須調解?

調解程序開始的情況可以分成兩種:一是當事人主動聲請下開始的;另一是法院依職權為當事人安排的。而可以進行調解的紛爭,包括一般民事事件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以民事事件來說,原則上一般民事案件都可以聲請調解,除非法律規定不可以或是事件的性質不適合。例如假扣押及假處分事件等等。此外,有些情況則是法律規定一定必須先進行調解的,這種事件我們稱為「強制調解事件」例如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等,只要是強制調解事件,縱使當事人自始即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而未聲請調解,法院也必須先將該事件移付調解,使雙方當事人試行調解,僅於調解不成立時,才得以回到訴訟程序開始進行審判。

刑事案件的話,是告訴乃論之罪為限,例如公然侮辱、過失傷害等以侵害個人法益為主的犯罪;反之,以侵害社會法益或國家法益為主的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得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的紛爭同時涉及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以及一般民事事件,此時,當事人可以一併就是民事事件與刑事案件聲請調解。

例如,實務上非常常見的情況 — 車禍,車禍紛爭通常會同時及刑事的過失傷害罪及民視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這兩者是可以一併調解的,而調解內容常會談到要怎麼進行賠償。

此外,聲請調解比較特別的限制是,如果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曾經法院審判且已經言詞辯論終結者,也就是已經有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話,當事人就不能再選擇聲請調解。

調解成立與不成立?

倘若雙方當事人於調解程序順利擬出雙方都滿意的調解方案的話,代表調解成立,此時當事人會拿到一份載明調解方案的調解筆錄;反之,倘若雙方當事人對於調解條件一直沒有共識,或是壓根不想和對方成立調解,造成調解不成立的結果,那麼接下來就只能回歸訴訟程序,使法院進行審判,以弭平他們的紛爭。

對於調解程序比較會有疑慮的地方是,在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倘若日後調解不成立,是否會對接下來的訴訟造成影響?對此,請儘管放心,因為調解的程序原則上是不公開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暢所欲言,盡情表達意見,且當事人在調解程序所為的任何陳述,並不會成為將來訴訟判決的基礎。

調解成立了有甚麼用呢?

這就是調解和江湖喬事情最不一樣的地方了,倘若調解成立,法律會賦予一定的效力,拘束當事人,這樣講好的事情,就不能賴皮了。

針對民事事件部分,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結果將受如同判決結果得相同對待;而確定判決所產生之效力有很多,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二:一是調解有判決既判力之效力,於此效力下,當事人就該事件不能也無法再另外重複爭執,法院對於調解結果則不能再有其他不同意見,簡單來說,不論是當事人或事法院都要尊重調解的結果,不能有其他意見;二是調解有判決執行力之效力,對方能拿著調解筆錄(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確保取得調解時所談的條件,避免對方耍賴。

刑事案件部分與民事調解差不多,刑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又如果刑事調解,有以給付一定金錢為條件的話,該刑事調解當然也有執行力,當事人可以拿著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比較特別的是,如果是於偵查中或是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成立調解,並且在調解書上紀載當事人同意撤回該案件的告訴或起送,則調解成立的當下就當作當事人撤回告訴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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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指在訴訟進行前,或是先暫停訴訟程序,另外開啟調解程序的情況下,透過中立第三人協助(例如法院、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使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以互相可以接受的方案解決他們的紛爭。

調解的好處是可以節省相當多的時間、費用、力氣,而且能讓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比起法院作成之判決,更能滿足當事人真正需求。另外,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作成調解結果的案件不能再重複爭執;且調解有判決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以拿著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的紛爭同時涉及刑事與民事的部分,刑事與民事調解是可以同時進行的喔!


本文來自:江湖再走,法律要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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